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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印刷法规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 - 11 - 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字号:[ ]

浙新出办〔2011〕26号

  各出版物(含年画挂历专项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印刷企业: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进一步增强印刷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素质和水平,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举办印刷法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培训有关著作权、印刷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增强我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印刷企业依法经营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培训内容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邀请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有关同志授课;

  2.学习《商标法》、《广告法》及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邀请省工局局广告商标处有关同志授课;

  3.学习《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承印境外出版物有关规定,由我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有关同志授课;

  4.安排参加培训人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11月30日至12月1日两天,11月30日上午报到,下午开始上课培训;

  地点:杭州华辰银座酒店(杭州市新塘路342号,电话:0571-86478888)。

  四、参加人员

  下列出版物印刷企业,年画挂历专项印刷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应参加培训:

  1.2009年下半年以来新审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离职,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参加过省级印刷法规培训的;

  3.虽然参加过市级、县(市、区)级法规培训,但未参加过省级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承印境外出版物的有关企业未参加过省级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其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省级法规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事项

  1.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是印刷企业设立的必备前置条件,没有取得过省级《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将一律不予年检;请未参加过省级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互告知,互相提醒,及时培训。

  2.培训人员报到时交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3.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

  因安排食宿需要,请各印刷企业务于11月2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报我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7163129、87163128;

  传真:0571-87163129。

  附件:参加培训班人员回执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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