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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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1129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51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00七年四月二日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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