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2004年6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新闻出版总署原28项行政审批项目已予以取消,另有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实施。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和《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总署将根据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对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署也正在组织进行清理和修订。请各地方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

     2.《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OO四年六月十五日

 

新闻出版总署取消2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

 

序号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名称

取消审批后的监督管理措施

1

出版超额品种挂历审批

由图书出版单位自主决定。

2

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图书核准

由图书出版单位自主决定。

3

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报纸核准

由报纸出版单位自主决定。

4

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期刊核准

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期刊应按新办期刊的审批程序办理,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5

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出版音像制品核准

由音像出版单位自主决定。

6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

取消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原定点企业和其他印刷企业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加强日常监管。

7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取消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原定点企业和其他印刷企业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加强日常监管。

8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

任何报纸不得单独发售部分版页。报纸出版单位出版地方广告版,视同创办新报,按新办报纸的审批程序办理,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9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取消在新闻出版总署的登记程序,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

10

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审批

为保证此类图书的出版质量,避免重复出版,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出书范围出版此类图书。

11

部分古旧小说出版审批

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新出图[1993]612号)中所列50种古旧小说及此类其他古旧小说,按“重大选题”管理,出版前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

12

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出版审批

出版此类图书应坚持从正面普及性科学知识。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图书出版的审读监管工作,对以传播性知识、性科学的名义进行淫秽、色情出版物出版的,按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3

鲁迅著作出版审批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年度出版计划方式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4

报纸出版“号外”审批

报纸出版单位遇国内、国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或重大的公益性活动可出版“号外”,出版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号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赠阅,不得定价发行。出版时间在三天以上的,为临时报纸,按创办报纸的程序申请临时“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中央单位出版“号外”在15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地方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5

报纸变更版数据审批

报纸日均出版的版数不应少于报纸征订时标明的版数。

16

报纸出版精选本审批

报纸如定期出版报纸精选本,按创办新期刊对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期刊形式出版;如不定期出版报纸精选本,交由出版社审定,按图书出版办理。

17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发迹名称

因音像复制单位与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往往是一体而不可分,即使此项目取消审批,还需依《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复制单位改变名称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8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发迹企业类型

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需在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9

地方软件登记办事机构设立审批

软件登记机构应在其地方软件登记办事机构设立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20

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版权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21

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核

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在境外设立机构应于设立后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2

出国参加国际书展审批

企事业单位单纯参观国际书展、不租展台、不带参展书的无须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可通过其主管部门报省或市外事部门审批,办理相关的出访手续。在境外展示、展销境内出版物的,按原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审批手续。

23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审批

出版单位须持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机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规划。

24

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的审批

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应对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的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25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民政部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6

地方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行政部门应对订货、展销活动加强监管。

27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除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五年内场批发单位均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关于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准入后,由出版物发行单位组织出版物发行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吣核发。

 

 

 

序号

国务院公布下放的

审批项目名称

下放后的审批办法

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璜印刷企业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璜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输有关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审批后一个月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申请的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输进口手续。为提高我国光盘产业的整体素质,严禁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进口二手光盘生产复制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后一个月内应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审批

早请单位需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设立复制单位的条件和程序,持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履历证明、相关资金信用证明、经营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等到少、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报批。批准后,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年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下一年度可录类光盘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可按指导意见中有关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进行审批。

4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省内定向审批。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处理有困难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的省际之间调剂,由同意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将对此类光盘生产线的的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光盘生产线自理流向的监管,严防这类生产流入“地下”。

5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海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批件签发后15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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