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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0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权司〔199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8月发布了《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第28号)后,此类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工作逐步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一年多的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此方面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特将有关工作要求和事项重申如下:
一、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必须将有关合同和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当地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地方版权局填写著作权认证表并传真给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通过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后再传回认证结果。认证通过的,地方版权局发给出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盖章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要求登记人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登记号。地方版权局应每月将批复的复印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二、根据新闻出版署1996年3月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必须出具有关著作权文件方可核发《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各地版权局版权处应与当地新闻出版局音像处密切协调和配合,对未经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不予发给复制委托书。
三、根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协议,国家版权局已指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软件出版商协会、交互式数字软件协会联合作为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认证机构,并认可在京的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办公室为认证联络处。该认证机构及其联络处直接对国家版权局负责,地方版权局一般不与其发生直接联系。随着高科技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日益重要,望各地版权局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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