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