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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申请条件:
【图书型内部资料】拟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应提交书稿清样和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应当注明名称、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拟委印单位等项目;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审核部门对报审的书稿清样进行审读,提出审核意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必须符合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或销售,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出版物。印制图书型内部资料,应当安排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委印单位应在印制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样书2份。
【刊型、报型连续性内部资料】1、有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换信息、交流经验服务的宗旨;2、有明确的主办单位;3、有正当的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免费赠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刊登广告,不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发行活动,不传播到境外。
数量限制:连续性内部资料有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和国家部委在浙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驻浙部队直接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和国家部委在浙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没有建立新闻出版局的,向市委宣传部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准印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下列图书型内部资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前,应送相应机关审核:党史类资料须经省委党史研究室审核;史志类资料须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文史类资料须经省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审核;宗教类资料须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药品类资料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对外宣传品须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刊型内部资料登记表、企业报型内部资料登记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有 浙江省图书型内部资料申请表(可下载)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和联系电话:出版管理处 (0571)87163125
报刊管理处 (0571)87163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