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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审批
设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2、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3、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对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要求。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有(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
许可期限:60日
承办处室和联系电话:出版管理处 (0571)8716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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