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受理机构: 印刷管理处
联 系 人: 胡海彪
联系电话: (0571)87163129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工本费30元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或单位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单位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印刷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数量限制:无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流 程 图:
材料明细: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资金、设备、人员资格证明等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表格下载:
在线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措施: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浙ICP备05000088号
浙江浙大网新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
建议IE5.5、1024x768浏览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