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及其变更审批
   
受理机构: 印刷管理处
联 系 人: 陈观凤
联系电话: (0571)87163129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及其变更审批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工本费30元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三第22项。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1、有复制单位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数量限制:有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新闻出版局依法进行审查,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流 程 图:
材料明细: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复制单位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表格下载:
在线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措施: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浙ICP备05000088号
浙江浙大网新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
建议IE5.5、1024x768浏览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