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印刷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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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印刷企业审批

 

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出版物印刷企业】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除前款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出版物印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序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单位】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申请人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资金、设备、人员资格等证明。

申请表格式文本:

许可期限:60日

收费项目和数额:工本费30元

承办处室和联系电话:印刷管理处 (0571)871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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