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查
   
受理机构: 市场管理处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0571)87163130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查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1、主办方须是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2、参展出版物为境外出版物;3、参展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数量限制:无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出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符合出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流 程 图:
材料明细: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申请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表格下载:
在线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措施: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浙ICP备05000088号
浙江浙大网新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
建议IE5.5、1024x768浏览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