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查
受理机构:
市场管理处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0571)87163130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查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1、主办方须是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2、参展出版物为境外出版物;3、参展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数量限制:无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出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符合出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流 程 图:
材料明细: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申请表》。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表格下载:
在线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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