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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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设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出版物批发企业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出版物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手续;符合省政府批准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外商投资出版物零售企业】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出版物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手续;符合省政府批准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注明各投资方的名称、住所;拟设立各方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4、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5、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有效证明文件、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

9、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和联系电话:市场管理处 (0571)8716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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