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境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合作项目)审查
受理机构:
出版管理处、报刊管理处
联 系 人:
杨念迅 周国良 余丹
联系电话:
出版管理处(0571)87163124 、报刊管理处 (0571)87163126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境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合作项目)审查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315
项。
受理条件:
申请条件:1、境内期刊开展出版合作项目,应当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坚持正确办刊方向,引进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2、境内期刊应当选择管理规范、资信可靠、对我友好、知名度高的境外期刊作为项目合作方。境外期刊在中国境内应当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记录。境内期刊应当依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选用、刊登境外期刊的图片和文字内容,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境内期刊的出版权始终由中方掌握,境外期刊的人员不得参与或介入境内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3、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社会科学的部分门类的境内期刊可申请出版合作项目。载有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的境内期刊不应开展出版合作项目。4、出版合作项目的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限届满,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合作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5、境内期刊可在该刊封面上使用外文或者中文刊登境外期刊的刊名或出版单位的名称,在版权页上应注明境外期刊的刊名或出版单位的名称。在境内期刊封面上刊印境外期刊的刊名或出版单位的名称,其字号应当明显小于境内期刊刊名的字号。境内期刊刊名在封面上的位置、颜色和字体应有突出、醒目的视觉效果。
数量限制:有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申请中外合作的境内期刊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中外合作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央单位所办境内期刊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流 程 图:
材料明细: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境内期刊的申请报告;
2、境内期刊主管机关的审核报告;
3、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
4、境外期刊的资信材料;
5、拟进行项目合作的样刊;
6、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无
表格下载:
在线受理:
结果查询: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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