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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
设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此项行政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尚在试点阶段,没有全面实行,待下一阶段总署明确有关许可条件等内容后予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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