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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08年度报社
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各报社、驻浙记者站:
为提高新闻采编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2〕19号)及总署办公厅《关于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举办2008年度报社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我省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社、中央和外省新闻单位驻浙江记者站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的;
(2)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未满50周岁、具有非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免予培训和考试:
(1)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且具有中、初级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的新闻采编人员;
(2)2001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新闻出版总署或我局举办的报社社长(总编辑)岗位培训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和时间
1.培训班采用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印的教材,以集中办班为主,学员自学为辅的方式进行。每期脱产集中学习5天。
本年度培训班拟定于9月上旬开班。具体办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8月5日前,组织参培人员填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报名表》(附件1);符合免予培训条件的人员填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免培备案表》(附件2)。参培和免培人员均需提供2寸彩色照片一式4张。表格和照片由单位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发展中心(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邮编:310006;联系人:胡丛溪、封烈骏 ;电话:0571-87163121;传真:0571-87163121)。
三、培训考试和发证
1.本次培训结束后,由我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结果将分别通知参考人员所在单位。
2.考试合格的新闻采编人员,由我局颁发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3.参加资格培训的人员,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参加第二次补考。凡两次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附件: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报名表》
2.《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免培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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