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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浙新出党发(2002)17号
为了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建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障我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局党组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针对我局工作特点和干部队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8、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内容如下:
1、掌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结合新闻出版工作和新闻出版队伍的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对局党组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施监督与管理;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措施。
3、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三)局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向省委、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
(四)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1、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2、组织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分析本单位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分管单位和部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
(五)局机关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省直机关工委、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决定,向省直机关工委、局党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3、检查、监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2、年度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并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的主要内容。
3、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4、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科(含科级)以下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5、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联系实际,不断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责任考核
(七)局党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1、考核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3、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单位的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的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4、考核结果要建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执行的不好的领导干部,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
三、责任追究
(八)各级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强化责任追究意识。责任追究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对其免职处理。
局党组及党组第一责任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上级党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局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处理的由局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与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九)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它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局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与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机关党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四、其它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局机关党委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党组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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