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一号多版”违反哪些规定?(十四)
 

报纸“一号多版”违反哪些规定?

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针对目前“刊号资源”紧张的现实,一些报纸出版单位求刊号而不得,于是乎各显神通、频频“创新”:有的教辅按读者的不同年级延伸出多个版本;有的省报面向不同地市发行内容各不相同的地方版;最近,又有日报搞上午版、下午版,一报两投。以上这些行为,无疑都是“一号多版”的表现,是违反现行规定的。早在1990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就规定:同一名称的正式报纸的不同版本、文种,一般按不同报纸对待,须分别申请“国内统一刊号”。

为进一步加强报纸管理,有效制止“一号多版”的违法行为,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针对“一号多版”问题进行了重新表述,相关条款共二条四款,力争将“一号多版”问题规定得更为明确、周严。

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这一款明确了“一号一报”的原则,并明确禁止了“一号多版”的行为。

该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说明,指明“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该款,确有需要出版报纸地方版或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的,应按照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新的刊号,方为合法。例如,《人民日报华南新闻》、《中国日报(英文版)》等都属于这种情形。

新规定第三十三条的两款进一步从报纸开版、发行的角度对“一号多版”作出规定:“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一个刊号在对开的报纸中夹页出版四开的专版,即属禁止之列,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当然,如果其中不同开版的报纸有单独刊号,例如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信息产业报》,四开,只是每期随《北京青年报》(对开)发行,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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