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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临时增期应遵守哪些规定?
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关于报纸出版临时增期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于1990年7月3日专门发布过《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对出版临时增期的条件、适用范围、提交文件及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1990年12月25日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也对此作了突出规定,将“出版临时增刊”和“变更刊期”作为两个变更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分别在不同条款中进行了规定。2003年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时,考虑到两个项目合并为一个,名称为“报纸变更刊期的审批”。
2005年修订《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时,吸收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结合新规定第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报纸出版临时增期与变更刊期一样,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实施。
事实上,在取消了“报纸变更版数的审批”和“报纸出版号外的审批”后,在很多情况下,报纸可以以当期增加版数或出版号外的形式来实现其特定宣传目的,而不必非得申请报纸出版临时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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