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可否出版号外?是否需要审批?(十七)
 

报纸可否出版号外?是否需要审批?

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近两年来,我国对报纸出版号外采取的是逐渐放宽管理的态度。

1990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地方单位的报纸,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按照该规定,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前报批。

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总署研究认为,报纸出版号外可以采用出版单位自主决定、行政机关事后监管的方式。因此我们将其列为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最终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519日,国发[2004] 16号)中将该审批项目取消。

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总署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2004615日),在该文件中明确了取消报纸出版号外的审批后所采取的管理规定:报纸出版单位遇国内、国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或重大的公益性活动可出版“号外”,出版时间不得超过3天,“号外”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免费赠阅,不得定价发行。出版时间在3天以上的,为临时报纸,按创办报纸的程序申请临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中央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 15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地方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在15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天3 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以上规定的主要内容与2004年总署制定的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监管措施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只是调整了号外出版后的备案程序,由分别向中央、省级管理部门备案改为一律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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