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 位买卖刊号如何界定?(十八)
 

报纸出版 位买卖刊号如何界定?

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刊号是国家赋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权的一个标志。买卖刊号的实质是转让出版权,是报纸出版活动中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原来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都有关于禁止买卖刊号的规定。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吸收了前述规定,具体表述为:“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随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买卖刊号行为的不断打击,一些单位、个人采取了越来越隐蔽的方式进行买卖刊号的违法活动。按照现行政策,报纸出版单位可以将其广告经营部分与编辑出版部分相剥离,其广告经营权可通过融资、授权等形式转由其他单位、个人行使。但是,实践中,一些报纸出版单位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空间,采取“假剥离”或“形式上剥离、实质上一体” 等各种欺瞒手段放弃编辑出版权,而让广告经营者参与甚至主导报纸的编辑出版活动。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买卖刊号”。针对这种行为,《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特别规定:“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在新规定的罚则部分也明确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一律按买卖刊号处罚,即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处以一定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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